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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间 | 意见/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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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田雪琳 | 2018-01-04 15:46:02 | 经核对,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
2 | 审核 | 高开献 | 2018-01-04 16:02:22 | 同意 |
3 | 办结 | 田雪琳 | 2018-01-04 16:02:51 | 登记办结 |
该件已当场办结。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杨靖文 | 2 |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上收养人的姓名、国籍,公章与民政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下发《涉外收养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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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高开献 | 3 | 申请人提供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护照、签证、照片;填写的申请书、收养协议、融合协议,询问笔录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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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材料与原件内容一致,填写的材料真实有效予以批准,有异常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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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杨靖文 | 2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现场办理收养登记,打印证书,加盖省民政厅公章,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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