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责: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作出受理结果(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退件,或合格后转审核人)。
职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作出受理结果(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退件,或合格后转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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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证 | |||||
事项编码 | 520000009390420528-047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地方海事(航务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法定时限 | 20 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10 个自然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交通运输厅窗口B036。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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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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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栏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航务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贵州省航务管理局窗口电话0851-86987242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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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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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1份,申请人自行填写 | 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
2 | 工商营业执照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验,复印件1份 | 工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陆泉 | 5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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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陆泉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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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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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陈庆才 | 5个工作日 | 审查申请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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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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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高文龙 | 5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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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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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陆泉 | 2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
发证 | 陆泉 | 8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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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作出受理结果(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退件,或合格后转审核人)。
职责: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复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作出审核结果(补正材料、退件,或向首席代表提请进入特殊环节,合格转首席代表)。
职责: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对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最后审查,作出审批结果(补正材料、退件,或提请进入特殊环节,合格批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