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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延期) | |||||
事项编码 | 520000761358138013-44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30 个自然日 | 承诺时限 | 24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B区208、20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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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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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www.gzaj.gov.cn)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三年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电话及当面咨询省政务中心省安监局窗口,电话0851-86987230、86987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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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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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安监局办事指南该项目中下载,也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行政许可“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 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
2 |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 | 提交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1份(加盖企业印章)。 | 申请人及单位 |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
3 |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 提交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安全监管部门认可,企业加盖印章,1份); | 申请人及单位 |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
4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可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者复印件加盖印章); | 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5 | 工商营业执照 [示范文本下载] | 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印章); | 工商部门 |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企业提交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1份(复印件、加盖印章)。 | 申请人及单位 |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申请资料时,将原持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回收)。 | 申请人及单位 | 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郭丽、文炎炳 | 3个工作日 |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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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郭丽、文炎炳 | 2个工作日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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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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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文焱炳、罗飞霆 | 6个工作日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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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查是否符合发证条件报告,请示分管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定,将书面意见返回首席代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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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罗标志、罗飞霆 | 6个工作日 |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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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首席代表复核签署制证、盖章的意见,将制好正副本证书移交前台出证登录,申请人按规定登记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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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文焱炳、文予桌、罗飞霆 | 2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按照制证条件及程序规定,将制好正副本证书扫描存档,移交前台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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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郭丽、文炎炳 | 2个工作日 |
正副本证书按窗口规定领取登记,或者邮政送达申请人。
证照模板预览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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