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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无相关规定 | 承诺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A020。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办理条件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 |||||
办理种类或方式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可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咨询(电话0851-85360739)或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 | |||||
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 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依据描述 |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