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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职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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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 |||||
事项编码 | 520000009390674513-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农业委员会窗口A区056。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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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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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栏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网站(www.qagri.gov.cn)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要求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窗口电话0851-86987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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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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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
2 | 法定依据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设定依据:农业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一)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二)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三)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四)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五)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六)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原件一式两份; |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一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 |
2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 申请人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一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
3 |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 申请人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一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张丽蓉 何燕涛 赵丽芬 | 5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 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
(3)申请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应当取得生物制品批准文件;
(4)申请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 (5)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 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原件2份、实验室管理手册、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从事有关科研项目的,还应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2)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进行原件核对,再对其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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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张丽蓉 何燕涛 赵丽芬 | 当场受理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 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运输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
(3)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 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申请资料审核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原件2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原件1份(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
(2)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进行原件核对,再对其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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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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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张丽蓉 何燕涛 赵丽芬 | 5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 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核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4)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申请资料审核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包括: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申请表原件2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复印件(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指定菌(毒)种保藏文件复印件(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2)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进行原件核对,再对其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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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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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陈海峰 | 5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材料。1.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权限和要求;2.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申请资料规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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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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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张丽蓉 何燕涛 赵丽芬 | 5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
发证 | 张丽蓉 何燕涛 赵丽芬 | 5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下载]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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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职责:负责窗口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