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责:
负责本局按照规定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受理,服从首席代表对行政许可业务监督与指导,及时完成本单位和省政务中心交办工作任务。
职责:负责本局按照规定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受理,服从首席代表对行政许可业务监督与指导,及时完成本单位和省政务中心交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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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权限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 | |||||
事项编码 | 520000761358138001-004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B区208、20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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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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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www.gzaj.gov.cn)网站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三年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电话及当面咨询省政务中心省安监局窗口,电话0851-86987232、86987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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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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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6号令)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变更: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中省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网站中下载即可,加盖煤矿印章,电脑填写)(2份),其中,遗失补办申请表在“空本”栏中下载即可; | 申请人及单位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局长第86号),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2 | 变更: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在窗口领取新安许证时一起提交。 |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局长第86号),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3 | 变更:提交变更后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证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并且提交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 工商部门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局长第86号),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4 | 变更:提交变更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名称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变更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名称证明材料;(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 | 工商部门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局长第86号),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5 | 变更:变更名称后的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变更煤矿矿井名称必须提交)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变更后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 | 国土资源部门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局长第86号),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6 | 遗失补办: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申请人在贵州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权力清单栏目中找到“省安全监管局”办事指南,找到(遗失补办)办事指南栏中有“申请材料”的,即可下载《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书》,按照该表格要求填写,加盖相关单位签字和印章(填报2份); | 申请人及单位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监局局长第86号),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7 | 遗失补办:提交在省级报刊登载遗失声明 | 提交省级报刊(如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等)上声明挂失安全许可证类之日起,在日历天数15日之后,将持有挂失登报载明事由资料(整版报纸篇幅证明材料1份); | 贵州省级报刊及宣传媒体 | 特别提示: 1、提交的报纸应是整版面的,不能剪一小块;提交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采用网页打印件并加盖网站印章。 2、自行裁剪登中缝的公告,视为无效。 3、领取补发许可证单位或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具法人委托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8 | 遗失补办: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书》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矿山企业提交《采矿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 工商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载明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等内容。 |
9 | 遗失补办:提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集团公司、总公司、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任命的证明材料 [示范文本下载] | 提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集团公司、总公司、有限责任或股份制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矿长等)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印章)证明材料1份;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 特别提示: 1、提交的报纸应是整版面的,不能剪一小块;提交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采用网页打印件并加盖网站印章。 2、自行裁剪登中缝的公告,视为无效。 3、领取补发许可证单位或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具法人委托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郭丽,罗飞霆 | 1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
1、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更隶属关系或企业名称:
1、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需收回);
2、提交变更后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
3、提交变更后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
(三)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
对煤矿改建、扩建工程将按照《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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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郭丽,罗飞霆 | 1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
1、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更隶属关系或企业名称:
1、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需收回);
2、提交变更后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
3、提交变更后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煤矿印章);
(三)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
对煤矿改建、扩建工程将按照《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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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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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张蓓 | 1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五)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应提供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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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受理后资料,核实签订变更意见表,移交首席代表核实,并提交制证审批表给首席代表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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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罗标志,罗飞霆 | 1个工作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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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核实受理材料符合,签字批准制证,并盖章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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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文予卓、郭丽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证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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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负责本局按照规定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受理,服从首席代表对行政许可业务监督与指导,及时完成本单位和省政务中心交办工作任务。
职责:负责煤矿企业(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矿井、露天矿井、独立生产矿井、煤矿建设项目)提交资料形式要件的审查、服务咨询及资料归档工作;服从首席代表对行政许可业务监督与指导及时完成本单位和省政务中心交办工作任务。
职责:按照与局长签署《授权书》赋予职责,认真履行《授权书》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权,负责对本局进驻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协调审批事项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