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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以下业务: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许可证年度报告、采矿权矿区范围调整预审、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许可证补办、采矿权延期申请,负责整理、保存、移交本岗位的资料档案、完成单...
职责:负责受理以下业务: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许可证年度报告、采矿权矿区范围调整预审、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许可证补办、采矿权延期申请,负责整理、保存、移交本岗位的资料档案、完成单位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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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探矿权转让审核 | |||||
事项编码 | 52000000939064X040-00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省国土资源厅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4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1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国土资源厅窗口B区B018、B01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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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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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政务服务大厅本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电话0851-86987090/86987089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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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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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申请条件: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原则上5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勘查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五)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六)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七)年检合格; (八)其他法定条件。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申请办理该事项。 条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探矿权申请核实意见表 [格式文本下载] |
申请人自行填写,报市县国土资源局盖章,提供原件1份,电子版1份。 | 省国土资源厅 | |
2 | 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 转让国有探矿权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
3 | 非油气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
申请人自行填报,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 省国土资源厅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 |
4 | 探矿权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探矿权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 工商局、编委办、申请人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五、各阶段的报件要求(报件资料均提交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核对;属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报盘范围的,按电子报盘要求处理):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交:7、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格式文本下载] |
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6 | 勘查地质、年检、资金投入、评审备案资料 | 探矿权取得满2年的,提交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
7 | 承诺书 [格式文本下载] |
申请人自行填写,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 省国土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三、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
特殊环节名称 | 会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18 个工作日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会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2号),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李鸿琳 | 1 | 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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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李鸿琳 | 1 |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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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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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会审) | 罗杰 | 20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省、市、县并联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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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罗杰 | 18 |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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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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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张伟英 | 2 | 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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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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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许若男 | 1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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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职责:负责受理以下业务: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许可证年度报告、采矿权矿区范围调整预审、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许可证补办、采矿权延期申请,负责整理、保存、移交本岗位的资料档案、完成单位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职责:负责发文颁证等受理结果发放、外网数据导出、政府信息公开发文,完成单位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职责:负责受理以下业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计算、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矿产资源规划审核(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其他非标准流程的来文来函、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批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文件编号(矿管函、矿证字、地政业务类)、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收取、网上公文传输、邮寄文件、(用地批复、储量备案)文件网上盖章,负责整理、保存、移交本岗位的资料档案,完成单位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职责:负责受理以下业务:司法协助执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审核(含专项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含专项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地质公园审核、权限内涉密地质资料出境批准、(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一般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权限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地图审核(审批)、文件编号(地勘函、勘证字、储备字、储压函)、矿权类业务财务收费网上核缴,负责整理、保存、移交本岗位的资料档案,完成单位和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职责:协助处长办理行政审批业务。
职责:处理该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助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资料合规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责:处理该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助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资料合规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责:处理该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助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资料合规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责:协助处长办理行政审批业务。
职责:处理该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助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资料合规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责:处理该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助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资料合规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责:
职责:处理该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政策的咨询、解答,协助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资料合规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职责:1、代表厅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2、负责厅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 3、负责厅与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系; 4、负责将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到厅; 5、完成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