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责:
权限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的受理。
职责:权限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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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
事项编码 | 520000009390690003-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外国企业 | |
法定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B026、B027。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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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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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电话:0851-86987212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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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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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 |
2 | 法定依据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示范文本下载] | 1.本材料规范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供办事指南。 2.本材料不需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 工商部门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
2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 | 工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3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所需材料原件1份。 | 工商部门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第五大项的规定: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4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5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6 | 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7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8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材料按范本要求提交。 | 工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
9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房产证件(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材料按范本要求提交。 | 工商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10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示范文本下载] | 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原件1份。 | 相关部门批准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第五大项的规定: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欧杰 | 当场收件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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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欧杰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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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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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欧杰、罗佳 | 2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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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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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周立新 | 2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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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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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欧杰 | 0.5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证:《登记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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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欧杰 | 0.5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登记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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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的受理。
职责: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核准。
职责:全面负责省工商局派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审批业务、股权出质业务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