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责:
负责窗口工作,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协助首席代表审核申请并作出决定。
职责:负责窗口工作,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协助首席代表审核申请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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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权限内携带、运输、邮寄国有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
事项编码 | 520000009390551002-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 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窗口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B011。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 65路、 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 229路等车, 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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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
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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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 | |||||
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办理公示 | 需公示,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档案方志信息网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咨 询 | 在政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B区B011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省档案局电话0851-85893305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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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86987000、0851-86987111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
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
人民网贵州省委书记省长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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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 |
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依据及条件描述 | 针对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境。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
1份,原件,如果是涉及国有档案的,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非国有档案,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 申请人提供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七条 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
2 | 申请单位介绍信 [格式文本下载] |
1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单位出具,申请人提供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附件1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对携带、运输、邮寄 档案出境的审批 档案法第十八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的复制件。 |
3 | 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 [格式文本下载] |
1份,原件,中文或者含中文译文 | 境外单位出具,申请人提供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附件1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对携带、运输、邮寄 档案出境的审批 档案法第十八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的复制件。 |
4 | 档案的复制件 [示范文本下载] | 国有档案须加盖保管单位“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非国有档案须有申请人保证“与原件无误”。 | 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申请人提供。 |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附件1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对携带、运输、邮寄 档案出境的审批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 4.档案的复制件。 |
特殊环节名称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完成时限 | 无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李欢 | 3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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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李欢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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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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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李欢 | 3个工作日 | 1.所涉档案是否属于国家档案馆馆藏一、二级之外的档案;2.审查所涉档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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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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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李欢、王成玉 | 4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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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涉档案属于国家档案馆馆藏一、二级之外的档案,且所涉档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准予行政许可。
2.所涉档案属于国家档案馆馆藏一、二级档案,或所涉档案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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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李欢、唐翡 | 2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
发证 | 李欢 | 8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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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负责窗口工作,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协助首席代表审核申请并作出决定。
职责:履行首席代表职责,联系和沟通政务中心和单位之间工作关系,负责指导前台工作人员工作,依法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并做出决定。